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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思考--女博士疯狂敛财,干股兑现2000万,是否应缴个税应先从赃款中扣缴?

来源:金正财 浏览次数:2426

【案例分类】:税务管理
【案情简介】

一、案件线索

冯沁生于1967年,曾经是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工作人员、博士研究生。自借调到四川省科技厅工作后,成为副厅长谭开林的情人,这对情人达成共识,由冯沁在台前出面,谭开林在背后操作,帮助一些公司申报省厅和科技部项目并从中获利。

有意思的是,冯沁与谭开林选择的受贿方式不是直接拿钱,而是先拿公司股权,等待“猎物养肥”,科技公司拿到国家的项目和资金,在业内名声大噪获得新融资后,冯沁才开始收网,要求兑现股权,其中从一家公司就拿走2000万元

1、2005年底,成都钟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钟顺公司”)申报太阳能光伏项目后,谭开林来到钟顺公司考察,借此将冯沁介绍给了钟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,暗示冯沁能够帮助钟顺公司向科技部成功申报项目,谭开林也会给予帮助和照顾。谭开林和冯沁没有直接要好处费,在谭开林的安排下,由冯沁和黄某达成一致,由钟顺公司“赠予”冯沁20%股份。

2、在谭开林、冯沁的帮助下,钟顺公司的太阳能光伏项目在专家会上获得通过,得到一系列的国家财政补助,取得国家科技部“863项目”。此后,很多公司都冲着“863项目”与其谈合作,2009年11月左右,四川汉龙集团准备给钟顺公司投资3亿元。时机到了,冯沁手中的股权也跟着水涨船高,她向钟顺公司法人黄某提出,要求税后2000万元买断她的股份。黄某称,他们在2010年1月4日将2000万元转给了冯沁。

3、2010年8月,冯沁与谭开林得知林海公司获得中科招商集团1亿元股权投资后,冯沁想购买位于成都市新津县花园镇白云路419号龙湖长桥郡的别墅,她借着吃饭之际故意提到买别墅差钱,王某心领神会,陪同冯沁去看了房,刷卡付了500万元。

林海公司很快出事了,2011年3月科技部对林海公司项目专项费用进行审计,查实林海公司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财政专项经费,将国拨经费在多个账户频繁流动,用于归还公司贷款,现金管理财务混乱。科技部决定收缴林海公司违规使用的专项经费1005.46万元,并责令该公司限期退缴。

为了掩盖问题,谭开林安排冯沁马上把500万元分几次退了回去。

4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冯沁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。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冯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26万元予以没收;继续向成都林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赃款人民币500万元。

后记:2020年6月24日公布的《冯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》则显示,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该案件,在执行过程中,已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326万元,判决内容第二项执行完毕,该案于2020年4月2日结案。

二、税款入库思考

1、由钟顺公司“赠予”冯沁20%股份。案例未给出由钟顺公司20%股份价值,假设价值200万元。钟顺公司在“赠予”冯沁20%股份时,其会计分录应该是:借记实收资本—钟顺公司(或资本公积),贷记实收资本—冯沁。钟顺公司赠与冯沁20%股份,冯沁应该按“其他所得”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(200*20%=40)。

2、冯沁将20%股份卖给钟顺公司,得到税后所得2000万元,博士就是不一样,冯沁要得是税后所得2000万元,还算为税前所得是2500万元,扣除干股价值200万元,冯沁应该按“财产转让所得”缴纳个人所得税460万元。

以上应缴税款500万元,应在案件审理时优先从赃款中扣缴入库。

三、一点建议

税务部门应积极与法院建立健全协作工作机制,着力解决案件中的涉税问题,所涉税款优先从赃款中扣缴入库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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